(2020)浙078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徐朝阳与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朝阳;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937号 原告:徐朝阳,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航良、李娜,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国扬。 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五墩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阳与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楼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