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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783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20-01-22

案件名称

徐朝阳与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朝阳;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937号 原告:徐朝阳,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航良、李娜,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巍山镇工人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国扬。 被告: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五墩南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阳与被告浙江广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盱眙海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 玻 人民陪审员  吴兆东 人民陪审员  韦乐姣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 记员  楼玲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