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临商初字第299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尤甲、尤甲为与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与临海市××××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甲,尤甲为与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临海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商初字第2997号原告:尤甲。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市××中渡岙村。法定代表人:尤乙。原告尤甲为与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经本院审查,原告尤甲为与被告临海市××××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曾于2009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此案于2009年12月1日审理终结)。现原告于2009年11月30日以同一事实理由和同一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尤甲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国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