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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原审被告王甲、王乙为民间借贷纠纷、徐某某与王甲、徐某某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甲,徐某某,王乙,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民再字第6号抗诉机关: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甲。委托代理人:赵某某。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毛某某。原审被告:王乙。原审原告徐某某与原审被告王甲、王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21日作出的(2008)青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王甲不服,向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09年11月9日,丽水市人民检察院以(2009)丽检民行抗字第53号抗诉书对本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日作出(2009)浙丽民抗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再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诉人王甲以与被申诉人徐某某就争议的债务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再审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中审 判 员 郭群一审 判 员 夏国臣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涂军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