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舟普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严某与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舟普民初字第42号原告严某。委托代理人严乙。被告颜某甲。原告严某诉被告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培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被告颜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2008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颜某乙。婚后,原告逐渐发现被告婚姻家庭观念淡薄,经常早出晚归,甚至夜不归宿,赚钱也不用于家庭,只管自己挥霍,不尽心尽力照顾女儿,还经常无端打骂原告,原告怀孕与生育女儿期间,被告很少履行丈夫和父亲的职责,而且被告还有赌嫖,酗酒等不端行为。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基础差,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不好,家庭生活也难以维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颜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抚养费600元。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2、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办证中心出具被告身份查询结果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身份。3、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生女颜某乙出生日期。被告颜某甲答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虽偶有矛盾争吵,也不至于闹到离婚状态,自己赚钱养家,尽管工作不稳定,赚钱少,但还是尽到了责任,只是做得不到位,近年来,因各项开支大,被告手头钱也不多,并非存心不照顾家庭。现希望原告给被告一次改正的机会,只要被告好好改正错误,好好工作,承担起维系家庭生活的责任,双方加强沟通,相互包容,夫妻二人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坚决不同意离婚。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相识恋爱,2008年2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颜某乙。婚初夫妻感情很好,近来,因原、被告性格有所差异、家庭经济拮据以及抚养女儿等方面处理欠妥致使夫妻关系紧张。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夫妻间产生矛盾,主要是被告对原告的关心呵护不够、双方缺乏沟通和理解所致,对此,被告负有一定责任。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正常的,关键在于如何解决矛盾,而不应急于使家庭走向解体。现被告表示努力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好好工作赚钱养家、尽量照顾妻女,维系家庭生活,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可能。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在外与异性有染及赌博二节,因未提供证据,无法认定。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之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故难以支持。今后,只要原告放弃离婚念头,被告多改正自己的不足,双方增加彼此的交流和沟通,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精神,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严某要求与被告颜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严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纪培福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梅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