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玉友与马达军、叶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友,马达军,叶正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10号原告:叶玉友,温岭市泽国镇八份村前洋10号。委托代理人:王何方,。被告:马达军,省温岭市泽国镇牛桥村山前506号。被告:叶正利,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牛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友与被告马达军、叶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友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玉友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巨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