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叶玉友与马达军、叶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玉友,马达军,叶正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泽商初字第10号原告:叶玉友,温岭市泽国镇八份村前洋10号。委托代理人:王何方,。被告:马达军,省温岭市泽国镇牛桥村山前506号。被告:叶正利,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牛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玉友与被告马达军、叶正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玉友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玉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玉友负担。审判员 阮蓓蓓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巨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