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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新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鸿兴公司与雅大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陕西雅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新民初字第113号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法定代表人王娟娟,厂长。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雅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宝善,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诉被告陕西雅大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鸿兴涂布板纸厂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新权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