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华英与张光泉、谢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光泉,金华英,谢玲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立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光泉,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璜山镇五灶村上石岭**号。现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建安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华英,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诸暨市璜山镇上市村五份头**号。现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建安小区1号楼1单元301室。原审被告谢玲芳,女,1967年5月29日出生,住诸暨市璜山镇五灶村上石岭18号。现住诸暨市暨阳街道建安小区1号楼2单元502室。上诉人张光泉因与被上诉人金华英、原审被告谢玲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商初字第2935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傅 芝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章卫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