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李俊堂与陕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堂,陕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91号原告李俊堂。委托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国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欢欢,男,汉族,1985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陕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水厂路7号西安同仁学校公寓西单元一楼东户。法定代表人王友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天良。委托代理人任天祥。被告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张培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奇。本院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的原告李俊堂诉被告陕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0年1月18日原告李俊堂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俊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原告李俊堂减半承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朱丽宇人民陪审员 孙 丽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