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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鱼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继强与王宪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强,王宪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继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王宪亭(王宪廷),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强与被告王宪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强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王继强负担。审 判 长  王光海审 判 员  朱 志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