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鱼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王继强与王宪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强,王宪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鱼民初字第86号原告:王继强,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被告:王宪亭(王宪廷),男,1950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强与被告王宪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强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继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王继强负担。审 判 长 王光海审 判 员 朱 志人民陪审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