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811财保1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7
案件名称
胡冬芹、宫可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冬芹;宫可可;刘爽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11财保113号申请人:胡冬芹,女,198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申请人:宫可可,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刘爽,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申请人胡冬芹、宫可可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刘爽名下鲁H×××××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6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9年1月17日,申请人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于被申请人刘爽名下鲁H×××××号小型轿车(保全金额6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冰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智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