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681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3-09
案件名称
宋洁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龙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宋洁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681刑初45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洁,曾用名宋迎秋,女,1982年9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现住龙口市。2019年7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张杰,山东乾元(龙口)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部一刑诉[2019]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洁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君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洁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宋洁利用担任红旗幼儿园园长职务之便,编造教育局为幼儿提供上学优惠活动的谎言,采用虚构事实、使用假冒印章、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方式先后诈骗学生家长曲某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1788元、姜某80000元、刘某12400元、尚某3600元、凌某2440元、李某3000元、汝某12200元,被告人宋洁诈骗金额共计255428元。被告人宋洁于2019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洁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宋洁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宋洁于2020年1月7日在其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洁已赔偿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已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龙口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微信转账截图、宋洁中国农业银行流水、银行账单、龙口市教育和体育局证明及相关文件、本院以宋洁为被告的(2019)鲁0681民初3591号、(2019)鲁0681民初5566号民间借贷纠纷卷宗材料、印章模板、被告人宋洁使用假的“龙口市教育体育局”印章向被害人出具的2019年龙口市贫困家庭补助证明、假收据、特殊儿童补贴、2019年教育平台基金、收据、龙口市贫困家庭补助证明、欠条、曲某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账单、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账单、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广发银行信用卡账单、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账单、交通银行信用卡账单、平安银行信用卡账单、曲某中国工商银行卡转账记录、姜某及尚秀娜、凌某、汝某向宋洁转账的转账截图、宋洁与曲某、姜某、刘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宋洁给曲某、刘某、尚某还款的还款截图、龙口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谅解书及收到赔偿款证明等书证;辨认笔录;被害人曲某、姜某、刘某、尚某、凌某、汝某、李某陈述;证人丁某、胡某的证言;被告人宋洁的供述、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洁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够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瑜人民陪审员 栾景苹人民陪审员 李仁高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承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