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川0191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魏正江与李建海、罗沁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正江;李建海;罗沁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644号 原告:魏正江,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四川履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李建海,男,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罗沁意,男,198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武侯区老马路7号。 负责人:谢川峰。 原告魏正江与被告李建海、罗沁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魏正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魏正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建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唐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