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581民初14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常熟市鑫盛制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鑫盛制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民初14286号 原告:常熟市鑫盛制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工业园鼎鑫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08254076C。 法定代表人:张友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忠,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97005B。 负责人:陆培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承倩,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鑫盛制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常熟市鑫盛制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鑫盛制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鑫盛制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713元,由原告常熟市鑫盛制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丽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