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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421民督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钟仁荣诉张建成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钟仁荣;张建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421民督10号 申请人:钟仁荣,男,汉族,1971年3月11日出生,住广西苍梧县。 被申请人:张建成,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申请人钟仁荣与被申请人张建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申请人钟仁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钟仁荣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员 李超云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梁凤清 书 记 员 何卓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