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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322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4-27

案件名称

伍洪友、易莲英、谭德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伍洪友;易莲英;谭德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2执12号 申请执行人伍洪友,男,197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申请人执行人易莲英,女,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谭德清,女,193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德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谭德清所有的位于营山县住房(产权证号为00002669;土地使用证为营国用2012第06085号)转移登记至申请执行人伍洪友、易莲英名下,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证书。 二、若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所涉房屋产权证、土地权证原件,请对该房产权证、土地权证原件予以公告作废。 三、对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的,请及时函复本院说明原因。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颖涛 审判员  易 军 审判员  李小江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