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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4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5-20

案件名称

武汉乐鑫典当有限公司与王维嘉、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汉乐鑫典当有限公司;王维嘉;杨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1民初4362号之一原告:武汉乐鑫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东方红村福星惠誉·青城华府第G3幢1-2层5号房。法定代表人:袁野,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刚,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维嘉,男,198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斯,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荣华,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汉乐鑫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嘉、杨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武汉乐鑫典当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乐鑫典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乐鑫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0950元,由原告武汉乐鑫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钢人民陪审员 谢 辉人民陪审员 付学兵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纯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