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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1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赵晓艳与蒋姗姗、张润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晓艳;蒋姗姗;张润妍;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131号原告:赵晓艳,女,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开发区。被告:蒋姗姗,女,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州市。被告:张润妍,女,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北路46号办公楼一层、二层。负责人:李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艳与被告蒋姗姗、张润妍、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