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吉0322民初408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6-29
案件名称
杨淑贤与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淑贤;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井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项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322民初4087号原告杨淑贤,女,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重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秋爽,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宗利,吉林阳光博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井玉(王景钰),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德惠市。原告杨淑贤与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星宇公司)、王井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淑贤,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秋爽、马宗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井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淑贤诉称:被告王井玉是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2006年至2007年,被告王井玉承建四平市棚户区22号地(东方居小区)期间,原告为被告提供建筑材料。截止2007年9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建筑材料款100000元(有据)。这100000元货款已转为欠款,被告应付原告145个月(2007年银行同期贷款5年利率0.783%)的利息11353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果,期间被告王井玉曾失踪下落不明。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建筑材料款100000元,利息113535元(利息按2007年银行同期贷款5年利率0.783%计算,从2007年11月至2019年9月,共145个月),合计本息人民币213535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新星宇公司辩称: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原告在诉讼中的主张与被告王井玉系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其买卖关系成立。二、原告主张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1、利息起算点错误。2、利息的计算标准以同期同类银行贷款的利率与九民会议纪要相违背。三、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四、原告主张王井玉下落不明与事实不符。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仅有权向被告王井玉请求支付买卖合同价款。新星宇公司与王井玉系承包关系,王井玉与原告是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新星宇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不仅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被告王井玉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原告杨淑贤提供证据如下:一、欠据一张,金额10万元,证明2007年9月26日王井玉给我出具欠据,长春新星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平市××区工地建楼,王井玉是公司项目经理,王井玉从我这购买的材料。被告质证称对真实性有异议,该欠据是否为王井玉签署,由于王井玉未出庭,无法确认。该欠据上签字是否为王井玉填写存疑,该欠据上签字的内容上笔体不一致,被告申请司法鉴定或请求法院要求王井玉出庭。该欠据不能证明原告与王井玉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应当继续证明欠据的基础法律关系。且欠据上壹拾万元的拾字是后填写的,请法院对欠据上所有签字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欠据上小写的数字也是经过更改的。故对欠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该欠据明显证明与新星宇公司没有任何关联,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材料款与22号工地工程的关联性。如果有人在其中篡改证据,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二、证人姜某出庭作证,证明2007年9月26日王井玉出具的欠据,是杨淑贤把材料送到22号工地(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建的),该欠据的字体是我写的,欠据落款处王井玉本人签名,我做出纳时,当时王井玉出具欠据上面都标注了长春市新星宇建筑有限责任公司22号工地的名头。杨淑贤的原欠据收回了,杨淑贤卖给22号工地60-70万元,剩余的10万元据是后补的。前段时间杨淑贤在四平铁东法院提起诉讼,铁东法院说新星宇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杨淑贤去王井玉家乡起诉或者到杨淑贤家乡起诉。王井玉是长春市新星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项目经理,我是王井玉雇佣的出纳员,王井玉从杨淑贤处购买的建筑材料用在22号工地。原告没有异议,但是因为证人出具欠据上数字拾万元少了一个拾字。被告代理人称证人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不明确,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告新星宇公司提供证据如下:一、新星宇公司提供的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8)吉0303民初2147号民事判决书、(2018)吉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新星宇公司提供的项目承包合同一份,证明王井玉承包22号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利益本着确保上缴盈亏归己的原则,甲方在项目竣工及王井玉全面完成协议责任时,经过审计后按合同约定予以兑现,项目盈余部分由乙方全额支配。生效判决基于新星宇公司提供的该项目承包合同认定王井玉与新星宇公司是承包关系。故王井玉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长春新星宇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告质证称王井玉是新星宇公司项目经理,新星宇应该承担责任。二、(2019)吉0303民初170号民事裁定书、(2019)吉0303民初171号民事裁定书、(2019)吉0303民初172号民事裁定书、调查的笔录一份,证明上述三起案件的当事人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王井玉支付买卖合同的价款,王井玉承若支付,故上述三起案件原告向法院提起撤诉。原告质证称他们是否撤诉与我无关。三、镇赉人民法院镇民重字第7号判决书,证明同类案件镇赉法院作出的发回重审的案件与四平铁东区人民法院2147、2192号就同类事项作出了同类的判决,实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告质证称有异议,与我无关,我只要钱。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井玉是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2006年至2007年,被告王井玉承建四平市棚户区22号地期间,从原告处购买建筑材料。截止2007年9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建筑材料款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100000元欠据。被告向法院提出对1、对杨淑贤提交的欠据上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正”中的“拾”字和小写100000元中的左数第二个“0”是经过对该证据原件变造后添加的。2、对上述汉字“拾”和阿拉伯数字“0”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3、对除请求事项2之外的欠据上其他书写字体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2020年1月2日本院向其限期提供检材样本及选择鉴定机构,被告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1、被告新星宇公司是否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应否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应否支持?本院认为,原告杨淑贤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庭审中提供被告王井玉出具的欠据,并提供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其一直在主张权利的证据,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淑贤提供了王井玉出具的10万元欠据及证人证实王井玉系被告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并证实原告杨淑贤将建筑材料卖给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发的22号工地的事实。被告提出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王井玉系项目经营承包关系,并提供了《项目经营承包合同》。被告王井玉是该合同项目的负责人,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施工项目应为公司的建筑工程经营活动,所以,王井玉实施行为视为原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行为,故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王井玉的行为承担责任,故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杨淑贤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杨淑贤主张的拖欠货款期间的利息11353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因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导致原告杨淑贤的利息损失,故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杨淑贤的利息从2007年9月27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货款金额100000元为基数偿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王井玉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杨淑贤货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2007年9月27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货款金额100000元为基数偿还利息损失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井玉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淑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2元,由被告新星宇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艳江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华伟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