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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31民初160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6-05

案件名称

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柳州市蒂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富浪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蒂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西富浪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林大浪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31民初1600号 原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荔浦市荔城镇沙街社区滨江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廖植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柳先,广西华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蒂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天元金都2单元6-21号。 法定代表人:赖波,总经理。 被告:广西富浪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跃进路天元金都2单元6-21号。 法定代表人:林大浪。 被告:林大浪,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住柳州市。 原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柳州市蒂富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广西富浪机电商贸有限公司、林大浪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荔浦县百利新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田华 人民陪审员  兰 燕 人民陪审员  苏 英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恩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