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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黑05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1-21

案件名称

刘建强、王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建强;王军丽;单开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黑0524执7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强,男,饶河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军丽,女,饶河县居民。被执行人:单开文,男,饶河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建强与被执行人王军丽、单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黑0524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王军丽、单开文应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刘建强借款30000元。刘建强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王军丽、单开文以工资分期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强撤回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2500元,王军丽交纳了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已经履行部分应予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佳升审判员  于东洋审判员  江志军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晓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