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瑞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李金领与周贤冲、连永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领,周贤冲,连永左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李金领。被告周贤冲。被告连永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领与被告周贤冲、连永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金领已与周贤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朝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亦蕾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国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