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内0622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7
案件名称
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郝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内0622刑初29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郝某,公民身份号码×××,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以准检一部刑诉〔2019〕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察员万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8日1时33分,被告人郝某驾驶××××××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沿国道109线由东向西行驶至703KM+950M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至此处的驾驶人王某驾驶的冀EL7l22×××号欧曼牌重型半挂货车尾部相撞,造成××××××号解放牌重型半挂货车乘车人冯某死亡、车辆及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准格尔旗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郝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民事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具有坦白、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量刑情节及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三个月到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郝某人员基础信息、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郝某的供述与辩解、鄂安泰司鉴(2018)车鉴字第1908、1909号交通事故车辆性能鉴定书、鄂公司鉴(道交尸检)字(2018)132号尸表检验报告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和解协议书、收款条、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郝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郝某案发后系被动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郝某积极向被害人冯某家属赔偿了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黄 佳 审 判 员 屈 津 人民陪审员 马翠青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 悦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