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90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4-06
案件名称
夏雄伟与孙松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雄伟;孙松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20号 原告:夏雄伟 被告:孙松祖 原告夏雄伟与被告孙松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夏雄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雄伟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严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