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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902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4-06

案件名称

夏雄伟与孙松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夏雄伟;孙松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902民初220号 原告:夏雄伟 被告:孙松祖 原告夏雄伟与被告孙松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夏雄伟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雄伟撤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李旖旎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严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