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川0521民初272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陈远贵、唐德权、胡晓英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远贵;唐德权;胡晓英;杨焚;罗小兰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521民初2724号 原告:陈远贵,男,196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春林,泸县天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德权(曾用名:唐德利),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胡晓英(曾用名:胡基秀),女,197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清、易阳春,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焚(曾用名:杨运筹),男,196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智勇,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小兰,女,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峰,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远贵与被告唐德权、胡晓英、杨焚、罗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分别于2019年9月27日、10月9日、12月10日、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春林、被告唐德权及其与胡晓英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清以及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阳春、被告杨焚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智勇、被告罗小兰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凌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唐德权和杨焚共同归还欠款3640000元和利息1510400元(18个月),剩余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2、被告胡晓英和罗小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唐德权、杨焚于2018年2月一起承建泸州云回水库项目(此项目由被告唐德权夫妻与杨焚夫妻共同经营管理),原告按照约定,将项目启动资金5000000元现金转账给了被告杨焚,进场施工后原告又垫付了材料款及杂支费用合计640000元。在合伙承建该工程2个月左右时,原、被告承建理念出现分歧,原告与被告唐德权、杨焚三方约定原告退出该承建工程,原告转给被告的启动资金以及进场后所垫付资金,合计5640000元,由被告杨焚在2018年4月17日出具借条,并约定于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息从2018年2月起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退出了该项目。到了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没有遵守还款约定,在原告反复催收下,被告杨焚于2018年7月18日归还了原告2000000元,余下3640000元及利息没有支付。经原告多次催收,原告与被告唐德权、杨焚对还款再次作出约定,并由被告唐德权在2019年4月出具还款承诺书给原告,承诺在2019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1000000元,余下本金及利息于2019年7月30日前全部结清。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合伙,因原、被告已对原告退伙时投资款进行了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主张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出具借条的是被告杨焚,其是债务人,被告唐德权是债务的加入,被告杨焚与被告胡晓英是夫妻关系,被告杨焚与被告罗小兰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四被告连带偿还。 被告唐德权辩称:一、原告主张本案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债务人为被告杨焚,但其对原告与被告杨焚之间的民间借贷和合伙关系均不知情。二、其没有明确的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 被告胡晓英辩称:其对被告唐德权的债务加入不知情,双方没有共同经营工程,不承担原告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杨焚辩称:一、虽然借条由其出具,但其与原告、被告唐德权于2018年10月30日签订《合作事项及项目的约定》中明确约定被告唐德权作为唯一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其还款义务已经合法转让给了被告唐德权,所以其不适本案适格的被告。二、原告起诉的部分事实不实:其作为中间介绍人,介绍原告与被告唐德权合作承建了泸州云回水库项目,其只是原告投资款的转交人,之后原告与被告唐德权就投资款事宜进行协商时,其也只是担保人和证人,并没有参与该项目的合作经营。三、被告罗小兰虽然与其系夫妻关系,但对上述事实并不知情,原告转给其的5000000元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中,所以被告罗小兰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罗小兰辩称:同意被告杨焚的答辩意见。其对杨焚与原告、被告唐德权的合作经营项目一直不知情,并没有参与该项目的经营管理。原告诉称被告杨焚收取了5000000元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更没有因此获得任何利益。即使被告杨焚应承担还款义务,其也不承担责任。故其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请求驳回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被告身份信息;(2)《联合承包经营泸州云回水库修建工程合作协议》;(3)借条;(4)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二张;(5)《合作事项及项目的约定》复印件;(6)《承诺协议》。被告唐德权提供了以下证据:《项目分红合作协议》。被告杨焚提供了以下证据:《合作事项及项目约定》。被告胡小英、罗小兰未提供证据。 本院依职权向简云峰、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回水库的项目经理蒋明明、泸州市纳溪区打古镇政府云回水库项目负责人肖洪作了调查笔录。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无争议的证据收录在卷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在本院认为中予以评述。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 如下: 2017年12月26日,经被告杨焚介绍,简云峰(甲方)与被告唐德权(乙方)签订《项目分红合作协议》,被告杨焚作为担保人。协议约定:由甲方将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施工项目交乙方施工管理,甲方收取中标金额的22%作为咨询协调费,在协议签订后1日内支付3000000元,余下3000000元在2018年1月2日前支付,由唐德权转给杨焚,再由杨焚转给简云峰。后经被告杨焚介绍,原告加入该工程,在《项目分红合作协议》的乙方处添加签名,分别于2018年2月12日向被告杨焚转款4000000元、2018年3月12日转款1000000元,共计5000000元,被告杨焚未将该款项交付给被告唐德权。 2018年3月12日,被告唐德权(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联合承包经营泸州云回水库修建工程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完成泸州云回水库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按四六分成(甲方占项目总投资的60%,乙方占项目总投资的40%),共同经营、共同管理、按比例共负盈亏。被告唐德权以四川中唐通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名义负责工程的施工管理至今。 2018年4月,原告与被告唐德权商量后退出合伙,退出该工程。2018年4月17日,被告杨焚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条,今借到陈远贵处现金共计伍佰陆拾肆万元正(小写5640000元正),此款在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利息按月息2%计算,时间从2018年2月12号起计算到还款为止。此据,借款人:杨焚,2018年4月17日”。经原告与被告杨焚当庭确认,5640000元中包括原告在工程中的开支640000元。2018年7月18日,被告杨焚向原告返还了2000000元。 2018年10月3日,被告唐德权和被告杨焚签订《合作事项及项目的约定》,约定:1、纳溪区打古镇云回水库的项目如果结算价在50000万内,杨焚不收2%的利润,结算价55000万元以上的,按2%杨焚应收利润,由唐德权支付给杨焚。同时杨焚向唐德权出具的(借、收)据作废。2、陈远贵与唐德权合作经营云回水库的项目由于陈远贵中途退场后,陈远贵所投资的资金由唐德权支付给陈远贵,虽然借条是杨焚向陈远贵出具,待陈远贵将投资资金收完毕时,杨焚将陈远贵出具的收条交付给唐德权”。2019年4月1日,原告与唐德权签订《承诺协议》,约定:因陈远贵与唐德权共同合作经营泸州市纳溪区云回水库项目一事,因陈远贵中途退场中,陈远贵应收回的投资款事宜达成的共识,共同遵守。一、从2019年4月起,云回水库支付(拨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后的7日内,责任人(负责人)唐德权给陈远贵处理支付壹佰万元(小写100万元),如因业主拨款不足400万,处理给陈远贵100万元中尚差50万元以内的由杨焚借给唐德权给陈远贵。超出拨款400万元的,杨焚不再给唐德权。同时在这400万元中必须无条件退还100万元给陈远贵。二、余下的在2019年7月30日前(指该项目坝坝填筑完毕)业主支付的工程进度款中无条件退还支付给陈远贵。三、本协议共一份,由陈远贵保存。责任人1:陈远贵,2责任人:唐德权,证人:杨焚。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与唐德权、杨焚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二、若原告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借款本金及利息应是多少?三、四被告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针对争议焦点,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依法认定的证据,本院评议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唐德权、被告杨焚形成的是什么法律关系? 被告唐德权对原告通过添加签名的方式作为其与简云峰签订的《项目分红合作协议》的一方的共同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且与原告签订了《联合承包经营泸州云回水库修建工程合作协议》,说明双方对共同经营管理以及分红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故原告与被告唐德权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合伙关系。被告唐德权与杨焚签订的《合作事项及项目的约定》和与原告签订的《承诺协议》中对原告退伙并收回投资款,由其向原告返还投资款等事项进行了确认,足以说明被告唐德权对被告杨焚向原告出具借条是明知的,且追认被告杨焚出具借条的行为;故借条应作为原告退出合伙与被告唐德权进行了结算的依据,结算的金额为借条的金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唐德权在本案中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项目分红合作协议》以及简云峰接受本院调查时的陈述,被告杨焚在被告唐德权与四川衡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以及唐德权与原告之间系居间介绍人的身份。被告杨焚在原告退出与唐德权的合伙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向原告退还了部分投资款,其通过行为表明对被告唐德权应退还合伙款项承担付款责任,构成债务加入。 二、原告主张的本金应当是多少?利息如何计算? 原告退伙后进行了结算,虽然唐德权对借条金额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加以反驳,故借款本金应当确定为5640000元。借条中载明利息从2018年2月12日起按照月息2%计算,根据转款和还款的时间,从2018年2月12日起以本金40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8年3月12日起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8年4月17日起以本金564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从2018年7月18日起以本金36400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止。 三、四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被告唐德权作为合伙人,原告退出合伙后,其应当对返还投资款承担清偿责任。被告杨焚作为债务加入人,应对被告唐德权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虽然被告杨焚和唐德权之间对返还投资款的责任负担有约定,但该约定系二人内部约定,不能约束原告。原告与被告唐德权之间签订的《承诺协议》没有原告不要求被告杨焚承担清偿责任的意思表示,故本案的债务加入系并存的债务加入,被告杨焚仍应承担清偿责任。 原告主张本案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债务系被告唐德权和被告杨焚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故被告胡晓英和被告罗小兰不承担还款责任。 至于被告唐德权在庭审中称简云峰和被告杨焚作为居间人收取的介绍费过高,是否涉嫌违法,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唐德权可另行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退出与被告唐德权的合伙后双方进行了结算,双方重新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唐德权应当向原告返还3000000元及利息。根据转款和已还款的时间,从2018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的利息以4000000万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为80000元,从2018年3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的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为116667元,从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7月17日的利息以5640000为基数以月利率2%计算为342160元,共计538827元。从2018年7月18日起的利息以36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款之日至。被告杨焚为债务加入人,应当与被告唐德权共同向原告返还剩余的投资款。上述款项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胡晓英和被告罗小兰不承担还款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德权与被告杨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远贵借款3640000元及利息538827元,并以364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款之日至; 二、驳回原告陈远贵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85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唐德权、被告杨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瑞金 审 判 员 苏 薇 人民陪审员 梅顺新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唐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