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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1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张礼东与陈宝、蒙阴县易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礼东;陈宝;蒙阴县易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167号原告:张礼东,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陈宝,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蒙阴县易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蒙阴街道办事处赵峪村。法定代表人:邢献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礼东与被告陈宝、蒙阴县易元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