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宝鸡市生物开发服务部、高某某返还预付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宝鸡市生物开发服务部,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宝鸡市生物开发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高某某,任经理。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现已死亡。金某某与宝鸡市生物开发服务部、高某某返还预付款纠纷一案,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9月15日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2010年1月8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告执行人高某某之子高建勇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本案应执行标的6500元,实际执行标的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2004)金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兵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闫纪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