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1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毕绪奎与刘保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毕绪奎;刘保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134号原告:毕绪奎,男,汉族,1949年2月27日出生,住址:青州市。被告:刘保田,男,汉族,1966年6月4日出生,住址:青州市。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新区××东街社区梨园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毕绪奎与被告刘保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