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内0105民初105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4-26
案件名称
薛焕焕与呼和浩特市禾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焕焕;呼和浩特市禾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105民初10596号原告:薛焕焕,男,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和浩特市禾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碾格图村。法定代表人:杜凤英,社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政,内蒙古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薛焕焕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禾隆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薛焕焕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焕焕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焕焕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焕焕负担。审判员 王敏龙 二0一0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继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