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孙祥元、肖春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孙祥元;肖春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168号原告:赵志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孙祥元,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肖春芳,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与被告孙祥元、肖春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