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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781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赵志强与孙祥元、肖春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志强;孙祥元;肖春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168号原告:赵志强,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孙祥元,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肖春芳,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强与被告孙祥元、肖春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