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078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7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赵光帅与杜建鑫、寿光豪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光帅;杜建鑫;寿光豪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清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81民初166号原告:赵光帅,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瓜市。被告:杜建鑫,男,199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州市。被告:寿光豪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圣城街道东关社区709号。法定代表人:朱清瑞,经理。被告:朱清瑞,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南环路与正阳路交叉口公路局大厦五楼。法定代表人:孙慧杰,经理。本院在审理赵光帅与被告杜建鑫、寿光豪客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朱清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宋双玲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七日法官助理吴海强书记员葛梦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