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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余辉安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余辉安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1号中信银行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1869W。 负责人张明。 委托代理人张燕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沈小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职员。 被执行人余辉安等4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余辉安等4人信用卡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15388号等民事判决书(详见附表)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之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上述案执行。2020年1月8日、9日、14日,本院分别予以恢复执行。 在上述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期间,各案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并主动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用。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15388号等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2020)粤0304执恢47、48、57、188号案件【原执行案号(2019)粤0304执23432、10238、9523、18894号案件项下(2018)粤0304民初15388、5761、2933、7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员  陈文瑞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雪 (此份文书为联案文书,因上网无法显示附表问题,过予以删除,以纸制档案内文书为准,若有疑问,请与承办人联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