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如波、李敏超与李敏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波,李敏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昌民初字第515号原告李如波。委托代理人刘忠民,山东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宁延庆,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波诉被告李敏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尚未治疗终结,申请本院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