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0602执33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陶某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602执3379号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女,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杨某,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2019)湘0602民初309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被告杨某向原告支付因涉案交通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661117.89元。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0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某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1月2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4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于2019年11月5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于2019年10月10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19年10月10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0年1月14日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0年1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61117.89元,尚有655117.8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付 锋 审判员 周石保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