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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48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17

案件名称

邹庆堂、杜连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邹庆堂;杜连武;杜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81执5号 申请执行人:邹庆堂,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杜连武,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杜春英,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邹庆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连武、杜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赣0481民初1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对本案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连武当庭向申请执行人邹庆堂履行4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终结执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赣0481执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德卫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郑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