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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山××土制××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山××土制××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151号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杨×、沈××。被告:上海山××土制××司,号。法定代表人: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山××土制××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上海山××土制××司的存款人民币88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嘉善上海山××土制××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8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志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