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叶某与陈某志、深圳市志X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陈某志,深圳市志X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88号原告:叶某,被告一:陈某志,被告二:深圳市志X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志。上述原告与被告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志、深圳市志X达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关于惠州X强科技工业园造价咨询的“项目委托单”协议,双方约定在2月10日之前完成相关工作并移交成果文件后三日内被告一总共应支付原告业务酬金705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一要求积极组织工作、实施相关咨询业务,并在约定时间内按照要求于2010年2月2日将其成果文件全部交由被告一,同时提交“成果文件交接单”并有双方签字确认。原告于2010年2月7日向被告一发出“付款申请函”,被告一收到付款申请单后口头承诺于2010年农历春节(即2010年2月13日)前支付原告不低于60000元的部分业务酬金,但被告一于春节之前并没有按约定及承诺支付原告分文款项。春节过后原告多次致电被告一恳请支付咨询款,但被告一仍百般拖延支付。原告于2010年3月22日约见被告一商谈项目收款事宜,并当面向被告一发出“业务费用收款函”并签字确认,被告一当面口头承诺三天后一次性付清原告所有款项。但2010年3月26日原告电话联系被告一,被告一再言而无信,告知原告没钱,仍拒不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70500元及欠款利息3755元(此金额暂计至2010年6月28日),利息从被告应支付款项日期2010年2月5日起计,每逾期一天以欠款本金的千分之二计算日欠款利息,直至被告清偿欠款本金及利息为止;2、两被告连带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一、二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了关于惠州X强科技工业园造价咨询的“项目委托单”协议,约定2月10日前原告应完成项目的第一阶段工作,而被告一应支付费用70000元。2月2日,原告完成约定的任务,双方签字对此进行确认。2月7日,原告发出《付款申请函》要求被告一付款70000元、打印费500元、辛苦费10000元。被告一于3月22日确认同意支付70000元及打印费500元,但被告一至今未付。原告起诉被告二的理由是:委托协议所涉及的工程较大,不可能是个人业务,只可能是公司的业务,故被告一的公司应承担责任,但原告未能对此举证,且现实中无法排除,被告一接受其他公司委托而再委托于原告的这种可能,故原告起诉被告二证据不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惠州X强科技工业园项目委托单》、《惠州X强科技工业园成果文件交接单》、《惠州X强科技工业园-第一阶段业务费用付款申请单》、《惠州X强科技工业园-第一阶段业务费用收款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原告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委托事务关系明确,被告一应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70000元,及2010年3月22日承诺支付的打印费500元,本院对原告该部分的诉求予以支持。但原告对被告二起诉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叶某支付欠款人民币70500元及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从起诉之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陈某志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8元,由被告陈某志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庆涵人民陪审员 陈初瑛人民陪审员 孙志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蕾书 记 员 鲍 伟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