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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0523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李桂三、郭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桂三;郭华;项苏芳;郭星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523民初368号申请人:李桂三,男,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广饶县号。被申请人:郭华,男,1972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广饶县村。被申请人:项苏芳,女,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广饶县村。被申请人:郭星增,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广饶县村。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桂三诉被申请人郭华、项苏芳、郭星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桂三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郭华、项苏芳、郭星增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郭华、项苏芳、郭星增的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成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鑫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