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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020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1-21

案件名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阿克苏天路驾驶员培训考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阿克苏天路驾驶员培训考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新2020行审3号   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迎宾路25号为民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帕尔哈提·麦合木提,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吐尔逊江·买买提,该局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被申请人:阿克苏天路驾驶员培训考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红旗坡农场园艺二分场。 法定代表人:朱金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国新,男,1968年8月6日出生,回族,阿克苏天路驾驶员培训考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地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阿克苏天路驾驶员培训考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理非诉审查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审查查明:2018年8月31日,投诉人阿吾提·巴吾东、麦尔旦·吐尔逊到申请人处投诉,申请人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申请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7日向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阿吾提·巴吾东、麦尔旦·吐尔逊诉我公司拖欠工资一案情况说明》等材料。申请人认定事实:被申请人现有员工40余人,1、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2、拖欠阿吾提·巴吾东2018年2、5、6、7、8月工资20000元,未参加社会保险;3、拖欠麦尔旦·吐尔逊2018年5、6、8月工资及提成16000元(其中工资9600元、提成6400元),未参加社会保险。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作出阿地人社监理字[2019]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理:1、与现有的全部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全部员工参加社会保险;3、依法支付阿吾提·巴吾东2018年2、5、6、7、8月工资20000元同时补缴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4、依法支付麦尔旦·吐尔逊2018年5、6、8月工资及提成16000元(其中工资9600元、提成6400元)同时补缴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2019年4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行政处理决定书。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后,在规定限期内被申请人未履行。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遂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行政区域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有权对行政区域内用工主体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本案中,被申请人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拖欠阿吾提·巴吾东工资,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地区人社局作出的阿地人社监理字[2019]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经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人地区人社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阿地人社监理字[2019]第0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中确定的由被申请人阿克苏天路驾驶员培训考试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支付阿吾提·巴吾东2018年2、5、6、7、8月工资20000元同时补缴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为准)准予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陈 彬 审  判  员   马 亮 人民 陪 审员   何 骏 二 〇 一 〇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