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50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20
案件名称
陆敏、孙家好等与朱新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陆敏;孙家好;朱新叶;朱俊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2民初346号 原告:陆敏,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孙家好,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朱新叶,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朱俊宏,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8层、10层,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5592465973。 负责人:王玮,该公司经理。 原告陆敏、孙家好与被告朱新叶、朱俊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敏、孙家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各被告赔偿原告陆敏医疗费8861.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50元、营养费4500元、后续治疗费10000元、护理费7980元、误工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68786元、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赔偿原告孙家好医疗费7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1500元、后续治疗费2000元、护理费3990元、误工费24000元、鉴定费10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车辆维修费2000元、评估费300元。划分责任后合计143496.2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25日14时50分,原告孙家好驾驶电动三轮车沿258省道由张店向中店行驶至8KM+700M处时,与被告朱新叶停放在路边的皖N×××××号的小型轿车碰撞,致两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六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新叶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孙家好负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明,皖N×××××号的小型轿车的所有人是朱俊宏.该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的驾驶员被告为“朱新叶”,但其提交的人口信息查询单、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肇事车辆的驾驶员为“朱叶新”,故原告以“朱新叶”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属被告不明确,诉讼主体不适格。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陆敏、孙家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秋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方翔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