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冀0529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文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29民初58号 申请人: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巨鹿县县城西平街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95700803800 法定代表人:张孟周,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李文忠,男,196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鹿县。 申请人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忠价值286150元的财产。申请人河北冠晔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李文忠价值28615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苏翔宇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左龙飞 书 记 员 朱冠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