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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2442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胡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胡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8民初244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87456B。负责人:刘亚干,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彬彬(特别授权),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雨,男,汉族,1987年08月22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胡雨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羊芳程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