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皖1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6-28
案件名称
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滁州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财保2号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席庆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白杨杨,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光志,安徽清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滁州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法定代表人:苏尔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滁州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滁州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7553055元或等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滁州颐高电子商务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55305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王献梅审判员 丁 杰审判员 司武山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 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