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0109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14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许鹏飞、罗鸣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许鹏飞;罗鸣;罗国华;俞春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新0109执恢8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路473号11楼。被执行人:许鹏飞,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4日,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罗鸣,女,汉族,生于1990年2月1日,住新疆米泉市。被执行人:罗国华,男,汉族,生于1963年5月2日,住新疆米泉市。被执行人:俞春兰,女,汉族,生于1967年11月16日,住新疆米泉市。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丰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国华、罗鸣、俞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8年3月15日作出的(2018)新证经字第453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新证经字第4538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国华、罗鸣、俞春兰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89219.04元;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 浩 二 〇 一 〇 年 一 月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盛庆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