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330行审11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6-24
案件名称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王小飞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王小飞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黔0330行审11号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习水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府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3077534590J。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梅山,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人王小飞,男,汉族,生于1989年2月20日,贵州习水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小飞道路运输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王小飞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本院审查强制执行期间主动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确定义务,本案无需强制执行,对于申请人的撤回强制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习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对被申请人王小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罗中文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人民陪审员 王 勤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任佳书记员方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