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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恢28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18

案件名称

吴辉、长沙正兴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吴辉;长沙正兴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尹洪碧;潘俊宁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28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辉,男,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委托代理人:曾佳魁,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正兴宏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杉路31号绿地时代广场8栋716房。法定代表人:尹洪碧。被执行人:尹洪碧,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潘俊宁,男,199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104民初1881号民事调解书,吴辉依法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4执恢289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如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忠审判员  肖和平审判员  尧 航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