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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2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19

案件名称

许俊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许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12刑初854号 公诉机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俊,男,1978年4月10日生,无业,住南通市通州区。曾因吸毒,于2007年8月1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又因赌博,于2011年6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看守所。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通检一部刑诉〔2019〕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贵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日晚,被告人许俊酒后受被害人倪某乙邀约,与倪某甲等人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凯旋门KTV的K03包厢娱乐。被告人许俊走到该包厢门口,与经过身边的被害人李某搭讪,引起被害人李某不快。被告人许俊进入K03包厢后不久,与恰巧也在该包厢娱乐的李某发生口角,后许俊对李某进行辱骂,并打李某一记耳光,同时将包厢茶几的钢化玻璃砸碎。随后被告人许俊被倪某甲等人拉出凯旋门KTV,倪某甲驾驶其奥迪轿车准备带许俊离开。李某上前将倪某甲的轿车后雨刮器扳断,拿石头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坏。许俊、倪某甲二人下车追逐李某,李某向南离开现场。之后,被害人倪某乙上前劝阻许俊,许俊殴打倪某乙头部、脸部,致倪某乙受伤。在倪某乙被殴打期间,王某亦上前拉劝许俊,其眼镜掉落被踩坏。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许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陆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许俊的供述,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许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日21时许,被告人许俊酒后受被害人倪某乙邀约,与倪某甲等人至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凯旋门KTV的K03包厢娱乐。被告人许俊走到该包厢门口,与经过身边的被害人李某搭讪,引起被害人李某不快。被告人许俊进入K03包厢后不久,与恰巧也在该包厢娱乐的李某发生口角,后许俊对李某进行辱骂,并打李某一记耳光(经鉴定,李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时将包厢茶几的钢化玻璃砸碎(经鉴定,该茶几的价值为人民币170元)。随后被告人许俊被倪某甲等人拉出凯旋门KTV,倪某甲驾驶其奥迪轿车准备带许俊离开时,李某上前将倪某甲的轿车后雨刮器扳断,拿石头将该车后挡风玻璃砸坏。许俊、倪某甲二人下车追逐李某,李某向南离开现场。之后,被害人倪某乙上前劝阻许俊,许俊便殴打倪某乙头部、脸部,致倪某乙受伤(经鉴定,倪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倪某乙被殴打期间,王某亦上前拉劝许俊,其眼镜掉落被踩坏(经鉴定,该眼镜架价值人民币166元)。 被告人许俊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并表示自愿认罪。 另查明,被告人许俊已赔偿被害人李某、倪某乙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倪某乙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许俊对此亦无异议: 1.被告人许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未到庭证人陆某甲、陈某、倪某甲、朱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3.被害人李某、倪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许俊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南通市通州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拍摄的现场照片,调取的案发现场视频,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许俊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俊自愿认罪,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鲍维军 人民陪审员  季 惠 人民陪审员  王丽华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