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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83执2596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31

案件名称

倪晶、赵庆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倪晶;赵庆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83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倪晶,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赵庆宇,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倪晶与被执人赵庆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日作出(2018)辽0283民初2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07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9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267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与传统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2019年11月4日,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倪晶高消费,期限为两年。于2019年11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赵庆宇所有的坐落于庄河市××街道黄金委新华生活区环宇5号楼2单元4层03号(面积为:79.25平方米,产权号:201002018),查封期限为三年。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立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