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0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2-20
案件名称
江苏华恒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苏喜升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江苏华恒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苏喜升;董华;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华恒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0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恒昌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00号302室。法定代表人:王燕,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喜升,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审被告:董华,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原审被告: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9号新城科技大厦01幢4层。法定代表人:董华,董事长。原审被告:徐州华恒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大屯镇龙湖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董华,执行董事。上诉人江苏华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喜升,原审被告董华、江苏新无限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华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091民初2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苏华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甲方)与被上诉人(乙方)、三原审被告(丙方)签订的《终止合同补充协议二》规定,如甲方不能按时还款,乙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军辉审判员 刘勇良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戚祥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