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04执恢15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8-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黄定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黄定云;黄会香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1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王芙蓉。被执行人黄定云,汉族,男,1960年8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黄会香,汉族,女,1963年9月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定云、黄会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限无法预估,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5)岳民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波审判员  王萍审判员  刘萍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