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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627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文玉武与周维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玉武;周维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27民初2693号原告文玉武,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被告周维兴,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1日,籍贯同上,城镇居民,住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玉武诉被告周维兴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文玉武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玉武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玉武承担。审判长  吴春泉审判员  刘祖芳审判员  马宪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