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0627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16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文玉武与周维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镇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玉武;周维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627民初2693号原告文玉武,男,汉族,生于1986年6月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被告周维兴,男,汉族,生于1968年2月11日,籍贯同上,城镇居民,住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文玉武诉被告周维兴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文玉武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玉武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会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玉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文玉武承担。审判长 吴春泉审判员 刘祖芳审判员 马宪云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涛 微信公众号“”